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96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5,000元,尚須補繳131,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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