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為私法人,由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與第28條第1項均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號,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20日
法官 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