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32號反請求原告 張禎祥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 律師反請求被告 林張粉員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