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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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澄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澄琳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7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澄琳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7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莊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