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75號),經本院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