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世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年7月31日107年度壢簡字第98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821號、第301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黃致毅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