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5號聲請人 鄭炎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何春妹 、 李文忠 、 李彩玟 、 李文正 、李木華、 李錦華 、 李秋華 、 李建良 、 李秉堂 、 李興東 、 李天賜 、李天居、 李阿海 、 葉吳富妹 、 李鈺坤 、 李秀鳳 、 李阿壬 、 鍾達成 、曾郁惠、 王坤祥 、 葉富城 、 林李谷妹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吳鵲妹 、 李金鈺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聲請人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均記載為「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四、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五、相對人李何春妹等2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地號│││苗栗縣○○鄉○○○段│├──┼──────────┤│1.│1234│├──┼──────────┤│2.│1236│├──┼──────────┤│3.│1236-1│├──┼──────────┤│4.│1236-7│├──┼──────────┤│5.│1236-8│├──┼──────────┤│6.│1238│├──┼──────────┤│7.│1239│├──┼──────────┤│8.│1240│├──┼──────────┤│9.│1241│├──┼──────────┤│10.│1242│├──┼──────────┤│11.│521-1│├──┼──────────┤│12.│527│├──┼──────────┤│13.│527-1│├──┼──────────┤│14.│527-3│├──┼──────────┤│15.│527-4│├──┼──────────┤│16.│527-6│├──┼──────────┤│17.│530-2│├──┼──────────┤│18.│530-3│├──┼──────────┤│19.│530-4│├──┼──────────┤│20.│530-5│├──┼──────────┤│21.│530-6│├──┼──────────┤│22.│530-7│├──┼──────────┤│23.│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