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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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曾白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原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經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8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8月25日至125年8月2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曾白秀、 林武龍 。嗣債務人林武龍於95年8月28日邀同相對人曾白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8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4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26,50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帳務表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區│旱溪││179-642│建│78│1/1│├─┼───┼────┼───┼───┼──────┼─┼─────┼──────┤│2│臺中│東區│旱溪││179-653│建│25│1/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用途│││號││││合計││範圍│├─┼──┼───────┼────────┼──────┼───────────┼────┤│1│3185│臺中市東區旱溪│主要用途:住家用│1層:45.99│陽台:5.83│全部││││段179-642地號│主要建材:加強磚│2層:62.12│屋頂突出物:5.9││││├───────┤造│騎樓:15.75││││││臺中市東區天乙│層數:2層│││││││街117號│││││├─┴──┴───────┴────────┴──────┴───────────┴────┤│共同擔保地號:旱溪段000-000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旱溪段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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