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4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芳
李來發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790號、98年度偵字第32414號)暨移送併案審理(
100年度偵字第27536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均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慶芳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來發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慶芳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樓「天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鼎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林 」之成年男子,均明知天鼎公司於民國94年5月間至96年6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之行為,竟與「小林」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開立天鼎公司名義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28張,分別交付予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供附表所示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4,948,360元(另附表編號27至32之公司因屬虛設行號或有部分虛進虛銷之情形,並無明確證據證明有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又陳慶芳及「小林」為掩飾天鼎公司虛開前開發票之事實,另自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挺有限公司、夢中花國際有限公司優品商品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優品公司)等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天鼎公司之進項憑證,據以申報天鼎公司之營業稅。
㈡、李來發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
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4年7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係址設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之「高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高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高生公司於95年8月間,並無向優品公司進貨之事實,竟取得優品公司所開立發票金額200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
1紙,以之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高生公司該期之營業稅,而以此方式逃漏高生公司之營業稅1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陳慶芳、李來發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 陳明珠林秋蘭龔傑希 (原名 龔清鎰 )、 王淑美 、黃智榮於偵查中之證詞。
㈢、高生公司設立登記表、天鼎公司94年1月至96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優品公司及信宏綱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信宏綱實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101年2月
8日財高國稅苓營業字第1010001837號函暨所附天鼎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
101年1月6日北區國稅新店三字第1011000657號函暨所附高生公司進銷項明細資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分別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且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日期│張數│不實發票金額│逃漏稅額│備註│├──┼───────┼────┼──┼──────┼─────┼─────┤│1│宇專企業有限公│94年8月│1│1萬4,400元│720元││││司││││││├──┼───────┼────┼──┼──────┼─────┼─────┤│2│桓邦企業有限公│94年6月│1│2萬2,000元│1,100元││││司││││││├──┼───────┼────┼──┼──────┼─────┼─────┤│3│中日流體傳動股│94年6月│1│2萬3,700元│1,185元││││份有限公司││││││├──┼───────┼────┼──┼──────┼─────┼─────┤│4│榮樺科技股份有│94年8月│7│851萬元│42萬5,500││││限公司│、10月│││元││├──┼───────┼────┼──┼──────┼─────┼─────┤│5│開泰機械股份有│94年10月│2│160萬元│8萬元││││限公司││││││├──┼───────┼────┼──┼──────┼─────┼─────┤│6│世基工業有限公│95年8月│22│1,950萬22元│97萬5,001││││司│、10月│││元││├──┼───────┼────┼──┼──────┼─────┼─────┤│7│嘉新展企業有限│95年12月│10│1,173萬5359│58萬6,769││││公司│││元│元││├──┼───────┼────┼──┼──────┼─────┼─────┤│8│殷商食品股份有│95年12月│12│2,002萬5000│100萬1,250││││限公司│、96年2││元│元│││││月│││││├──┼───────┼────┼──┼──────┼─────┼─────┤│9│洋鼎科技股份有│95年10月│1│480萬元│24萬元││││限公司││││││├──┼───────┼────┼──┼──────┼─────┼─────┤│10│彪馬鋼鐵有限公│95年6月│8│605萬9,545元│30萬2,976││││司││││元││├──┼───────┼────┼──┼──────┼─────┼─────┤│11│上鼎食品有限公│95年8月│2│415萬元│20萬7,500││││司││││元││├──┼───────┼────┼──┼──────┼─────┼─────┤│12│珈興精密工業股│95年12月│9│516萬2,920元│25萬8,147││││份有限公司│、96年2│││元│││││月│││││├──┼───────┼────┼──┼──────┼─────┼─────┤│13│中華汎德企業有│95年2月│6│322萬3,000元│16萬1,149││││限公司││││元││├──┼───────┼────┼──┼──────┼─────┼─────┤│14│禾達實業有限公│95年12月│7│323萬3,496元│16萬1,675││││司│、96年2│││元│││││月│││││├──┼───────┼────┼──┼──────┼─────┼─────┤│15│駒霖國際股份有│95年6月│3│261萬7,700元│13萬885元││││限公司││││││├──┼───────┼────┼──┼──────┼─────┼─────┤│16│瑾灃紙業有限公│95年6月│1│70萬元│3萬5,000元││││司││││││├──┼───────┼────┼──┼──────┼─────┼─────┤│17│鉅偉機械股份有│95年12月│3│150萬元│7萬5,000元││││限公司││││││├──┼───────┼────┼──┼──────┼─────┼─────┤│18│龍美石材有限公│95年8月│1│115萬467元│5萬7,523元││││司││││││├──┼───────┼────┼──┼──────┼─────┼─────┤│19│石發企業社│95年8月│2│73萬3,780元│3萬6,689元││││││││││├──┼───────┼────┼──┼──────┼─────┼─────┤│20│豐田國際貿易行│95年4月│1│56萬元│2萬8,000元││││││││││├──┼───────┼────┼──┼──────┼─────┼─────┤│21│進元科技有限公│96年6月│1│285萬9,054元│14萬4,753││││司││││元││├──┼───────┼────┼──┼──────┼─────┼─────┤│22│永麒興業股份有│95年8月│1│21萬元│1萬500元││││限公司││││││├──┼───────┼────┼──┼──────┼─────┼─────┤│23│崇化科技股份有│95年12月│1│30萬元│1萬5,000元││││限公司││││││├──┼───────┼────┼──┼──────┼─────┼─────┤│24│明呈工程有限公│95年8月│1│6萬元│3,000元││││司││││││├──┼───────┼────┼──┼──────┼─────┼─────┤│25│旭生電子實業有│94年8月│2│8萬750元│4,038元││││限公司││││││├──┼───────┼────┼──┼──────┼─────┼─────┤│26│晨逸實業股份有│95年4月│1│10萬元│5,000元││││限公司││││││├──┼───────┼────┼──┼──────┼─────┼─────┤│27│板橋營造有限公│94年12月│2│974萬5,920元│0元│虛設行號│││司││││││├──┼───────┼────┼──┼──────┼─────┼─────┤│28│信宏鋼實業有限│94年6月│6│302萬5,082元│0元│部份虛進虛│││公司│││││銷│├──┼───────┼────┼──┼──────┼─────┼─────┤│29│樹達實業有限公│95年6月│5│350萬元│0元│虛設行號│││司││││││├──┼───────┼────┼──┼──────┼─────┼─────┤│30│巨盛企業社│95年8月│4│194萬4,000元│0元│虛設行號│││││││││├──┼───────┼────┼──┼──────┼─────┼─────┤│31│大洲企業社│95年8月│3│113萬3,832元│0元│虛設行號│││││││││├──┼───────┼────┼──┼──────┼─────┼─────┤│32│錦嶸礦業有限公│95年8月│1│44萬8,800元│0元│虛設行號│││司││││││├──┴───────┴────┼──┼──────┼─────┼─────┤│總計│128│118,728,827│4,948,36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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