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6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友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47、5787、5869、7280、8583、9178、10051、1030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71、17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審易字第1704號),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友田犯竊盜罪,共貳拾柒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友田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6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3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及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
二、證據名稱:㈠證人即被害人 陳榮乾 、 蔡俊凱 、 莊仕豪 、 張國建 、 蘇克群 、
林文程 、 鍾維軒 、 劉國聯 、 翁崑 進、 何佳憲 、 洪毓聰 、 李尚諭 、 高英豪 、施 長悅 、 李富界 、 梁育銘 、 黃正雄 、 黃鳳凰 、 葉俊麗 、 鍾志明 、 廖進福 、 林順德 、 吳裕源 、 高正紘 、 王慶男 、 王瑞鎗 於警詢中之證詞。
㈡行竊現場監視畫面翻拍照片。
㈢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十全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
㈥被告之自白。
三、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27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前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7罪,均為累犯,俱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為圖便利,隨意竊取他人物品,且其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有其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仍再犯本案27次竊盜犯行,全然不顧被害人之財產權益,其價值觀顯有偏差之處,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竊得物品部分價值非鉅,部分物品亦由被害人領回,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時間│地點│竊盜情形及竊得之物│主文││號│││(新臺幣)││├─┼────┼─────┼───────────┼───────┤│1│99年9月│高雄市新興│以逕自取用冰箱旁鑰匙開│林友田犯竊盜罪│││間○○○區○○○路│啟冰箱之方式,徒手竊取│,累犯,處有期│││5時許│129號騎樓│陳榮乾所有啤酒半箱及烏│徒刑叁月。││││「新振發車│龍茶4瓶(價值不詳)。│││││行」│││├─┼────┼─────┼───────────┼───────┤│2│99年12月│高雄市新興│徒手竊取蔡俊凱所有鍋子│林友田犯竊盜罪│││2○○○區○○○路│1個、菜刀1把、中藥材│,累犯,處有期│││8時30分│65之1號騎│及調味料(包括糖、鹽、│徒刑伍月。│││許│樓「紅面薑│醬油、醋)各一批(價值│││││母鴨」│共約2萬元)。││├─┼────┼─────┼───────────┼───────┤│3│99年12月│高雄市新興│以逕自開啟冰箱之方式,│林友田犯竊盜罪│││2○○○區○○○路│徒手竊取莊仕豪所有海產│,累犯,處有期│││8時50分│86號騎樓「│、蝦捲各1包(價值共約│徒刑叁月。│││許│店小二薑母│3,000元)。│││││鴨」│││├─┼────┼─────┼───────────┼───────┤│4│99年12月│高雄市新興│以螺絲起子破壞冰箱門鎖│林友田犯竊盜罪││○○○區○○○路│之方式,徒手竊取張國建│,累犯,處有期│││9時30分│25號「六合│所有排骨酥1包(價值約│徒刑叁月。│││許│張排骨酥湯│4,500元)│││││」│││├─┼────┼─────┼───────────┼───────┤│5│100年│高雄市新興│以破壞冰箱上下門鎖之方│林友田犯竊盜罪│││1月1○○○區○○○路│式,徒手竊取蘇克群所有│,累犯,處有期│││6時39分│214號騎樓│魚貨及烏魚胗各2箱(價│徒刑伍月。││││「海味澎湖│值不詳)│││││海產」│││├─┼────┼─────┼───────────┼───────┤│6│100年1│高雄市新興│徒手竊取林文程所有放置│林友田犯竊盜罪│││○○○區○○路與│於停放上開地點之車號│,累犯,處有期│││8時許│大同路口│K2-3732號自用小客車後│徒刑叁月。│││││車廂平台上之豬大骨1包││││││、豬排骨2包(價值共約││││││1,550元)。││├─┼────┼─────┼───────────┼───────┤│7│101年1│高雄市三民│持其所有之自備鑰匙1支│林友田犯竊盜罪│││月1○○○區○○路│(未扣案),竊取鍾維軒│,累犯,處有期│││8時許│155巷內│所有並停放該處之車號│徒刑陸月。│││││XLX-597號綠色光陽廠牌││││││重型機車1輛(價值約││││││3,000元)。││├─┼────┼─────┼───────────┼───────┤│8│101年10│高雄市三民│徒手竊取劉國聯所有全豬│林友田犯竊盜罪│││月18日│區民生市場│一隻125.5公斤(價值│,累犯,處有期│││5時許│19號攤位│10,273元)│徒刑伍月。│├─┼────┼─────┼───────────┼───────┤│9│100年10│高雄市 鳳山 │持其所有之自備鑰匙1支│林友田犯竊盜罪│││月2○○○區○○○路│,竊取 翁崑進 所有並停放│,累犯,處有期│││11時許│545巷22號│該處之車號000-000號藍│徒刑陸月。││││前│色三陽廠牌重型機車1輛││││││(價值1萬元),供己作││││││為代步工具使用。││├─┼────┼─────┼───────────┼───────┤│10│100年11│高雄市三民│騎乘竊得之車號000-000│林友田犯竊盜罪│││月○○○區○○○路│號重型機車前往上開地點│,累犯,處有期│││6時14分│417號前「│,徒手竊取何佳憲所有盆│徒刑叁月。│││許│高雄市 林武 │栽2盆(價值共約3,000│││││忠市議員服│元)。│││││務處」│││├─┼────┼─────┼───────────┼───────┤│11│100年10│高雄市 苓雅 │持其所有之自備鑰匙1支│林友田犯竊盜罪│││月○○○區○○路22│,竊取 洪毓鴻 所有並停放│,累犯,處有期│││10時許│號前│該處之車號000-000號銀│徒刑陸月。│││││色山葉廠牌重型機車1輛││││││(價值不詳)。││├─┼────┼─────┼───────────┼───────┤│12│100年10│高雄市三民│騎乘竊得之車號000-000│林友田犯竊盜罪│││月○○○區○○○街│號重型機車前往上開地點│,累犯,處有期│││5時24分│3號騎樓「│,徒手竊取李尚諭所有竹│徒刑叁月。│││許│ 百老匯 速食│筍30公斤、豆類15公斤(│││││便當專賣店│價值共約3,000元)。│││││」│││├─┼────┼─────┼───────────┼───────┤│13│101年1│高雄市三民│徒手竊取高英豪所有海產│林友田犯竊盜罪│││月○○○區○○路│爐1台(價值約2,000元│,累犯,處有期│││9時24分│347號「江│)。│徒刑叁月。│││許│豪記臭豆腐││││││店」│││├─┼────┼─────┼───────────┼───────┤│14│101年│高雄市左營│持其所有之自備鑰匙1支│林友田犯竊盜罪│││1月1○○○區○○○路│,竊取 陳美雲 所有、由施│,累犯,處有期│││17時40分│386號榮總│長悅使用並停放該處之車│徒刑陸月。│││許│醫院右側大│號XUI-125號銀色山葉廠│││││排水溝旁│牌重型機車1輛(價值││││││5,000元)。││├─┼────┼─────┼───────────┼───────┤│15│101年1│高雄市三民│徒手竊取高英豪所有金針│林友田犯竊盜罪│││月1○○○區○○路│姑1箱、高麗菜1箱、紅│,累犯,處有期│││7時47分│347號「江│蘿蔔1件(價值共約│徒刑叁月。│││許│豪記臭豆腐│2,100元)。│││││店」│││├─┼────┼─────┼───────────┼───────┤│16│100年12│高雄市左營│騎乘竊得之車號000-000│林友田犯竊盜罪│││月1○○○區○○○路│號重型機車前往上開地點│,累犯,處有期│││6時50分│與富民路口│,破壞冰箱把手上之鎖頭│徒刑伍月。│││許│西南角之鹽│(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酥雞攤位│,徒手竊取李富界所有雞││││││肉60斤、魷魚20斤、杏鮑││││││菇2包、三角骨16斤、黑││││││輪片、米血、小熱狗等食││││││材(價值共約2萬元)。││├─┼────┼─────┼───────────┼───────┤│17│100年12│高雄市苓雅│持其所有之自備鑰匙1支│林友田犯竊盜罪│││月1○○○區○○○路│,竊取梁育銘所有並停放│,累犯,處有期│││7時20分│63號│該處之車號000-000號銀│徒刑陸月。│││許││色光陽廠牌重型機車1輛││││││(價值約2萬元)及機車││││││置物箱內約200至300元││││││零錢、釣蝦用釣具(價值││││││共約1,500元)。││├─┼────┼─────┼───────────┼───────┤│18│100年12│高雄市鹽埕│騎乘竊得之車號000-000│林友田犯竊盜罪│││月1○○○區○○街│號重型機車前往上開地點│,累犯,處有期│││11時20分│248號「恩│,徒手竊取黃正雄所有釣│徒刑伍月。│││許│ 德宮 」│魚用冰箱1台及該冰箱內││││││不繡鋼配件(價值共約││││││16,000元)。││├─┼────┼─────┼───────────┼───────┤│19│100年12│高雄市鹽埕│徒手竊取黃鳳凰所有營業│林友田犯竊盜罪│││月1○○○區○○○路│用不繡鋼火爐3個及不繡│,累犯,處有期│││11時22分│57之1號「│鋼水龍頭1個(價值共約│徒刑叁月。│││許│ 七賢 餐廳」│1,000元)││├─┼────┼─────┼───────────┼───────┤│20│100年9│高雄市三民│徒手竊取葉俊麗所有經營│林友田犯竊盜罪│││月○○○區○○○路│牛肉麵店使用之肉品、沙│,累犯,處有期│││5時30分│120號│拉油等食材(價值共約│徒刑叁月。│││許││3,000元)。││├─┼────┼─────┼───────────┼───────┤│21│100年9│高雄市三民│持其所有之自備鑰匙1支│林友田犯竊盜罪│││月○○○區○○○路│,竊取鍾志明使用並停放│,累犯,處有期│││13時30分│16號│該處之車號000-000號銀│徒刑陸月。│││許││色山葉廠牌重型機車1輛││││││(價值不詳)。││├─┼────┼─────┼───────────┼───────┤│22│100年9│高雄市三民│騎乘竊得之車號000-000│林友田犯竊盜罪│││月○○○區○○路與│號重型機車前往上開地點│,累犯,處有期│││4時30分│鼎金後路91│,徒手竊取廖進福所有豬│徒刑叁月。│││許│巷口│肉攤上豬肉半隻(價值約││││││5,000元)。││├─┼────┼─────┼───────────┼───────┤│23│97年10月│高雄市 楠梓 │持其所有之自備鑰匙1支│林友田犯竊盜罪│││1○○○區○○○路│,竊取林順德所有車號│,累犯,處有期│││8時30分│271號前│VS-9707號自用小貨車(│徒刑捌月。│││許││價值不詳)││├─┼────┼─────┼───────────┼───────┤│24│97年10月│高雄市三民│持其所有之自備鑰匙1支│林友田犯竊盜罪│││2○○○區○○○街│,竊取吳裕源所有車號00│,累犯,處有期│││17時許│與青島街口│-7497號紅色中華廠牌自│徒刑捌月。│││││用小貨車(價值10萬元)││├─┼────┼─────┼───────────┼───────┤│25│99年3月│高雄市三民│騎乘竊得之車號000-000│林友田犯竊盜罪│││2○○○區○○街39│號重型機車前往上開地點│,累犯,處有期│││9時15分│號「 阿紘 的│,徒手竊取高正紘所有冰│徒刑叁月。│││許│店」│箱內放置之貢丸、北海翅││││││、蟹棒、魚板、意麵、豬││││││肉片各5斤、水餃30粒、││││││年糕1斤、蝦仁2斤、起││││││司條半包等食材(價值共││││││約2,275元)││├─┼────┼─────┼───────────┼───────┤│26│99年4月5│高雄市三民│破壞冷凍箱門(毀損部分│林友田犯竊盜罪││○○○區○○街│未據告訴)後,徒手竊取│,累犯,處有期│││15時5分│150號騎樓│王慶男所有冰箱內放置之│徒刑肆月。│││許│「奶妹卡好│冷凍雞肉50斤及海鮮(價│││││炸雞店」│值不詳)││├─┼────┼─────┼───────────┼───────┤│27│99年7月│高雄市三民│徒手竊取王瑞鎗所有冰箱│林友田犯竊盜罪│││2○○○區○○○路│內放置之油麵2包、米粉│,累犯,處有期│││7時47分│119號騎樓│1包、冰糖1包、豆腐15│徒刑叁月。│││許││塊、泡菜1桶、蒜頭2包││││││、薑絲2包、魷魚2包、││││││烏梅汁5杯等食材(價值││││││共約1,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