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附民上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表人 謝諒 獲被上訴人即被告 嚴祥鸞 等人(詳如附表所示)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瀆職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判決略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 謝諒獲 等人(下稱原告謝諒獲等人)就附表所示被告等人之記載有欠缺,或未載明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或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予以補正,詎前開裁定經合法送達於原告後,原告僅具狀補陳部分被告之住居所,就其他事項之說明或證明文件仍付之闕如,且未再有任何補正,因認原告逾期未補正,本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云云。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並未明定必須以刑事被告列為共同被告,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雖未將刑事被告列為共同被告,而僅對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屬合法(最高法院87年度抗字第57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原告謝諒獲等人對附表所示被告等人因貪瀆案件提起自
訴,並於於第一審終結前之101年9月24日,對附表所示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堪認已向法院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意思表示,案經繫屬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法院於101年12月5日以101年度自字第74號判決自訴不受理,經原告謝諒獲等人提起上訴,迭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各乙份附卷可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受理繫屬在案,原告謝諒獲等人並於起訴狀事實理由欄中業已明確記載「倘本件因任何原因,而無法為實體判決時,請刑事庭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在卷可稽(見原審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影卷第4頁背面),惟原審法院僅就被告 胡再發 、 胡欣怡 、 吳紹禎 部分,以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裁定移送原審法院民事庭審理,此有該裁定乙份在卷可憑,是就如附表所示其餘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未予處理。原告謝諒獲等人因而就如附表所示其餘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請補充判決,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謝諒獲等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185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103年度聲更㈠字第13號),嗣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民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經原告謝諒獲等人提起本件上訴,此有上開裁判書各乙份在卷可憑。
㈡原告謝諒獲等人既已具狀提出聲請若刑事案件之自訴部分未
為實體判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由民事庭審理,則原審既就刑事案件自訴部分判決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依原告謝諒獲等人之聲請,將附表所示被告等人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移送原審法院之民事庭審理,並由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之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方屬適法。惟原審僅被告胡再發、胡欣怡、吳紹禎部分,裁定移送原審法院民事庭審理,其餘如附表所示被告等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皆未予移送,顯有未合。且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審及本院均已無刑事訴訟案件可資附麗,就原告起訴狀如附表所示被告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等,記載是否有所欠缺,宜於移送民事庭受理後併予審查為妥。原審置原告謝諒獲等人上揭聲請不顧,逕以原告謝諒獲等人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其訴,顯有未當。
㈢原審受理原告謝諒獲等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承上說明
,依法應依原告謝諒獲等人之聲請,將附表所示被告等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併裁定移送原審法院民事庭審理,惟卻以程序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用適法妥當之裁判。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辰舟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所載被告│├──┼─────────────────────────┤│一│【貪瀆幫】(舊自訴)嚴祥鸞、 蕭淑燕 、 郭旭東 、 何鴻榮 │││、 王芷華 、 蘇素珍 、 黃盟欽 、 康長健 、 謝唯音 、 史哲 、林│││ 芳珠 、 郭吉仁 、 林豐賓 、 陳宗志 等人;(101自訴)張書│││華、 賴錦華 、 洪光燦 、 羅郁婷 、 徐千惠 、 葉力旗 、 游麗鈴 │││、 曾勇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何鴻榮、 黃女 、 王女 、 徐成波 │││、 唐雲騰 、 黃國義 、 陳茂全 、 董文雅 、 蔡式穀 、 江雅康 、│││ 黃安中 、 鄭至臻 、 柳文震 、 周麗芳 、 廖文瑞 、 鄭素華 、王│││ 鑫基 、 邱兆鑫 、 莊進國 、 賴錦豐 、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前一人代表│││人 賴進祥 、 江文章 、 沈慶村 、 吳中立 、 邱秋菊 、 高宗賢 、│││ 陳聰富 、 楊美鈴 、 詹森林 、 廖峻亨 、 駱永家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兼前一人代表人康長健、陳○○、邵○│││○、林○○、張○、 吳凱勳 、 羅紀琼 、 林誠二 、 吳憲明 、│││ 黃錦堂 、 蔡明誠 、 胡惠德 、 黃富源 、 謝維銓 、 韓良俊 、林│││ 明芳 、 洪伯延 、 陳時中 、 薛瑞元 、 陳怡安 、林豐賓等人;│││【誰是…敗類?】 賴浩敏 ( 賴蛤蟆 )、 蘇永欽 、 林錫堯 、│││ 李震山 、 黃茂榮 、 葉百修 、 陳新民 、 黃璽君 、 池啟明 、蔡│││ 清遊 、 陳敏 、 陳春生 、 陳碧玉 、 羅昌發 、 林子儀 、 許宗力 │││、 許玉秀 、黃茂榮、 徐璧湖 、 阮富枝 、 吳陳鐶 、 林永發 、│││ 黃勇雄 等人;【釋378號…大貪官?共13位】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 楊慧英 、 戴東雄 、 蘇俊雄 、 劉鐵錚 、 吳庚 │││、 王澤鑑 、 林國賢 、 施文森 、 城仲模 、 彭鳳至 等人;【貪│││官】李德灶、汪漢卿、陳忠行、曾啟謀、帥嘉寶、 陳國成 │││、 吳東都 、 陳金圍 、 蕭惠芳 等人;【男嫖女妓幫】 蕭麗霞 │││、 陳祐治 、 劉方慈 、 崔玲琦 、 郭豫珍 、 黃雅芬 、 黃惠敏 、│││ 彭政璋 、 林明俊 、 卓玉璇 、 謝昀璉 、 楊坤樵 、 楊雅清 、林│││ 玉惠 、 林庚 棟、 張曉文 、 湯千慧 、 賴淑美 、 李宜娟 、林庚│││棟、 張書華 等人; 林朝陽 、 朱富美 等人;Ⅱ.NBA幫【恐│││龍教授、恐龍貪官汙吏】朱義旭;Ⅲ.【富媞】鄭傑(賊│││)夫、 袁靜文 、 陳麗芬 、Baker&McKenzie、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二│【冒充NBA之被告】│││NBAProperties,Inc.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DavidSterm 史特恩 │││NationalBasketballAssociation,Inc.全國籃球協會│││公司│││法定代理人DavidSterm史特恩│││【真正NBA,被告】│││NationalBoxingAssociation全國拳擊協會│││法定代理人Walter“Butch”Flansburg│││NationalBarAssociation全國律師協會│││法定代理人MavisThompson│││NationalBandAssociation全國樂隊協會│││法定代理人JohnCulvahouse│││NationalBookAwards全國書籍獎項│││法定代理人DavidSteinberger│││NationalBoardofAntiquities全國古物會│││NationalBrownfieldAssociation│││法定代理人KennethB.Cornell│││NationalAdultBaseballAssociation全國成│││人棒球協會│││法定代理人ShaneFugita│││HispanicNationalBarAssociation│││法定代理人RomanD.Hernandez│││HoustonNorthwestBarAssociation│││法定代理人TaunyaPainter│├──┼─────────────────────────┤│三│(101自訴) 廖淑敏 、 方健民 、 洪藍傳 、 林冠佑 、李宜娟│││、 李麗玲 、 陳芃宇 、 許文章 等人;Ⅱ.NBA幫【恐龍教授、│││恐龍貪官汙吏】林誠二、游瑞德、王文智、段重民、楊照│││彥、 鮑娟 等人;【冒充NBA之被告】DavidSterm史特恩、│││ 安亞拉 ‧ 德區克 (AyalaDeutsch)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