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瀆職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富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美玉 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謝諒獲 被告 胡再發 被告 胡欣怡 被告 吳紹禎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自字第74號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等上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古瑞君法官解治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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