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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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告 陳弘偉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1萬8023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見訴字卷第7頁)。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訴字卷第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12紙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1至23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張傑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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