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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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01號上訴人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睦鄰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01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