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
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調解委員 洪千雅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
拾肆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
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陳湘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