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被   告  王蕙媚 原名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鄉○○村○○街○○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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