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號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嘉小調字第181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
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到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
參萬參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