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92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算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算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算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之計算以六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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