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妨害召集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列「甲○○係臺中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應補充為「甲○○係臺中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且係97年度博愛甲字250102號之應召員」,證據欄應加列「教育召集令送達通知書照片」、「台中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單」、「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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