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874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銘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欣誼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紀銘修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紀銘修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0月29日羈押3個月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紀銘修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馨慈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