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7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許碧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02,853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65,705元,及自95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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