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繆慧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5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沛圻┌──────────────────────────────────────────┐│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張恆銘 │合作金庫商│104年4月1日│2,000,000元│E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2│張恆銘│合作金庫商│104年2月1日│1,800,000元│E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3│張恆銘│合作金庫商│104年1月1日│1,800,000元│E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4│張恆銘│合作金庫商│104年5月1日│2,000,000元│E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5│張恆銘│合作金庫商│104年6月1日│2,000,000元│E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6│張恆銘│合作金庫商│104年7月1日│2,000,000元│E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7│張恆銘│合作金庫商│104年8月1日│2,000,000元│E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8│張恆銘│合作金庫商│104年9月1日│2,000,000元│E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9│張恆銘│合作金庫商│104年10月1日│2,000,000元│E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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