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88號上訴人慶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訴字第108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86,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金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