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一、聲請狀由聲請人親自簽名蓋章之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
四、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聲請狀或委託書。
五、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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