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