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1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被 告 許孫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孫麗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
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