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黃坤灝
相 對 人 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
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復按同法第519條第2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
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
一部。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280
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桃簡字第1280號卷宗審查後,原
告即聲請人黃坤灝已墊支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之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126,40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是以
相對人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126,400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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