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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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薏淳
被   告  劉騰駿
       戴瑩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劉騰駿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中華大學期間,邀同被告
戴瑩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約定以本教育階段內
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金額計算借款本金,嗣被告申請動用
6筆款項,原告共計貸放267,488元;依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
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每1學
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以1個月為1期,即自102年10月30
日起分7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
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
人自行負擔,利率部分按本息依年金法按月攤還,利率按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如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7年1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15
%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又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
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劉騰駿
未依約履償,屢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47,52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前述約定,應一次全數清
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出查詢
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
等件為證,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法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陳麗麗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附表:
┌─────┬─────┬─────────┬────┬──────────┐
│借款金額│結欠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
├─────┼─────┼─────────┼────┼──────────┤
│267,488元│147,529元│自106年7月30日起至│1.15%│自106年8月31日起至清│
│││107年1月15日止││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內部分,依前開利率10│
│││自107年1月16日起至│2.15%│%;逾期超過6個月部│
│││清償日止││分,依前開利率20%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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