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5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499號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069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偵查機關及案號詳如附表2所載),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應撤銷原判決,適用第一審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猶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十七、十八時許,將其所申請之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每一帳戶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之代價,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之麥當勞前,賣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何小姐」之成年女子;復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及同年月二十四日,接續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晶片卡各一張及遠傳電信不詳門號晶片卡二張、威寶電信不詳門號晶片卡二張、震旦電信不詳門號晶片卡二張、中華電信不詳門號晶片卡三張、和宇電信不詳門號晶片卡一張、南屏電信不詳門號晶片卡一張、大眾電信不詳門號晶片卡三張,以每張晶片卡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不等之代價,在同一地點,賣給上開自稱「何小姐」之成年女子。嗣該名自稱「何小姐」之成年女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行動電話及相機等商品之訊息,並留下丙○○所申辦之前揭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方式,致如附表一所示庚○○等十五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上網瀏覽下標而得標,後該詐騙集團成員遂以網路拍賣得標須先匯款支付價金等訛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分別匯款至丙○○前開帳戶內(各該被害人、受騙時間、地點、遭詐騙事由、匯款帳戶、時間、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庚○○等十五人於匯款後均久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始知受騙而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庚○○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如附表二所示警察機關報請如附表二所示之偵查機關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所證述遭詐騙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申請資料(見本院卷第四十七至第四十九頁、第五十七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基於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申辦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但並未參與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又被告係基於一個提供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供詐欺集團使用之犯意,接續交付其所申辦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應認僅構成一次幫助之行為,惟被告上開一幫助行為,致使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十五名被害人得逞,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另檢察官雖僅就被告交付其所有之前述合作金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0000000000號晶片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則檢察官雖未就被告交付其所有之前揭第一銀行、板橋郵局、中國信託銀行、臺灣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其所申辦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晶片卡予同一詐騙集團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該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未及審理附表一編號一以外之犯罪事實,尚有未洽,檢察官以原審未及審理併辦部分尚欠允當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短於思慮,為貪圖私利,恣意將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交由不詳人士使用,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徒增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且所販賣之金融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數量非少,並因此造成多達十五位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取財物得逞,事後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末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既經判處不能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則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被告所犯之罪,顯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爰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規定,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附此敘明。
四、又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被告雖曾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經本院發佈通緝,惟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自動歸案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被│詐騙│遭詐騙事由│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害│時間│││(新臺幣)││號│人│地點││││├─┼─┼───┼──────────────┼────┼────┤│1│蔡│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95年12月│6,620元│││佳│月23日│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庚○○以│24日12時││││佳│12時許│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庚○○陷│30分│││││在其臺│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設於臺南縣││││││南縣永│永康市○○路○○號之台新銀行提││││││康市住│款機轉帳匯款至丙○○上開合作││││││處上網│金庫帳戶內。││││││├──────────────┴────┴────┤││││證據:1、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合作金庫雙和分行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3、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2│周│95年11│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同日│4,650元│││香│月8日1│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 周香君 以│││││君│4時許│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周香君陷││││││在其雲│於錯誤,而依指示在其住處轉帳││││││林縣崙│匯款至丙○○上開板橋南雅郵局││││││背鄉住│帳戶內。││││││處上網├──────────────┴────┴────┤││││證據:1、板橋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帳戶最近交易資料│││││2、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3、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受理人頭帳戶犯罪案│││││件通報單│├─┼─┼───┼──────────────┬────┬────┤│3│許│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同日12時│6,820元│││志│月25日│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 許志杰 以│24分││││杰│10時許│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許志杰陷││││││在其臺│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設於臺北縣││││││北縣新│新店市之土地銀行以提款機轉帳││││││店市住│匯款至丙○○上開合作金庫帳戶││││││處上網│內。││││││├──────────────┴────┴────┤││││證據:1、合作金庫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4│杜│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同日21時│11,300元│││偉│月24日│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甲○○以│20分││││安│20時許│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甲○○陷││││││在其臺│於錯誤,而依指示至中國信託銀││││││北市住│行提款機轉帳匯款至丙○○上開││││││處接上│合作金庫帳戶內。││││││網├──────────────┴────┴────┤││││證據:1、合作金庫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交易│││││資料查詢單│││││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3、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5│謝│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同日8時2│8,200元│││采│月26日│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辛○○以│分││││容│7時57│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辛○○陷││││││分在其│於錯誤,而依指示至寶華銀行提││││││高雄市│款機轉帳匯款至丙○○上開合作││││││住處上│金庫帳戶內。││││││網├──────────────┴────┴────┤││││證據:1、合作金庫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寶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6│林│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95年10月│10,420元│││宗│月25日│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 林宗浪 以│26日12時││││浪│10時39│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林宗浪陷│24分│││││分在臺│於錯誤,而依指示至中國信託銀││││││北市住│行提款機轉帳匯款至丙○○上開││││││處上網│合作金庫帳戶內。││││││├──────────────┴────┴────┤││││證據:1、合作金庫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4、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5、通聯調閱查詢單│├─┼─┼───┼──────────────┬────┬────┤│7│黃│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同日│7,500元│││于│月23日│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戊○○以│││││律│20時在│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戊○○陷││││││其臺北│於錯誤,而依指示以國泰世華網││││││縣永和│路ATM匯款至丙○○上開中國信││││││市住處│託銀行帳戶內。││││││上網├──────────────┴────┴────┤││││證據:1、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單│││││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3、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8│黃│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相│95年10月│9,100元│││碧│月26日│機1台為由,要求 黃碧貞 以匯款│27日16時││││貞│11時16│方式支付價金,致黃碧貞陷於錯││││││分在其│誤,而依指示以網路ATM匯款至││││││桃園縣│丙○○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龜山鄉│。││││││住處上├──────────────┼────┼────┤│││網│證據:1、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單│││││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3、通聯調閱查詢單│├─┼─┼───┼──────────────┬────┬────┤│9│黃│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同日12時│5,900元│││俊│月25日│動電話機1支為由,要求己○○│33分││││霖│11時在│以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己○○││││││新竹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設於新竹││││││東區大│市○區○○路○○○○號之臺灣中小││││││學路10│企銀提款機轉帳匯款至丙○○上││││││01號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網├──────────────┴────┴────┤││││證據: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單│││││2、第一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訊│││││4、第一銀行華江分行申辦資料及交易明細│├─┼─┼───┼──────────────┬────┬────┤│10│林│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同日18時│5,500元│││婉│月26日│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乙○○以│21分││││婷│14時許│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乙○○陷││││││在花蓮│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設於花蓮市││││││市○○○○○路之郵局提款機轉帳匯款至││││││上網│丙○○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證據: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查詢報表│││││2、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4、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1│陳│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同日11時│5,500元│││姮│月25日│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丁○○以│42分││││妤│11時16│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丁○○陷││││││分在高│於錯誤,而依指示設於高雄市鼎││││││雄市○○○街○○○號之郵局提款機轉帳匯││││││處上網│款至丙○○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證據:1、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2、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3、第一銀行華江分行申辦資料及交易明細│││││4、通聯調閱查詢單│├─┼─┼───┼──────────────┬────┬────┤│12│陳│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相│95年10月│10,000元│││聖│月29日│機1台為由,要求 陳聖偉 以匯款│30日││││偉│在其高│方式支付價金,致陳聖偉陷於錯││││││雄市住│誤,而依指示至高雄市左營區明││││││處上網│誠路2段419號臺灣中小企銀博愛│││││││分行匯款至丙○○上開臺灣企銀│││││││帳戶內。││││││├──────────────┴────┴────┤││││證據:1、臺灣企銀開戶資料│││││2、臺灣企銀存款憑條│││││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3│彭│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同日11時│9,500元│││思│月26日│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 彭思 帷以│││││帷│11時在│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 彭思帷 陷││││││其彰化│於錯誤,而依指示至彰化中庄仔││││││市住處│郵局匯款至丙○○上開合作金庫││││││上網│帳戶內。││││││├──────────────┴────┴────┤││││證據: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合作金庫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資料查詢單│││││4、合作金庫分戶交易明細表│├─┼─┼───┼──────────────┬────┬────┤│14│呂│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行│95年10月│5,500元│││宛│月25日│動電話1支為由,要求 呂宛茹 以│26日11時││││茹│10時在│匯款方式支付價金,致呂宛茹陷││││││其位於│於錯誤,而依指示至第一商業銀││││││臺中市│行北屯分行匯款至丙○○上開第││││││之公司│一銀行帳戶內。││││││上網├──────────────┴────┴────┤││││證據:1、第一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2、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輕鬆打客戶資料卡│├─┼─┼───┼──────────────┬────┬────┤│15│李│95年10│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拍賣標得相│同日17時│8,200元│││和│月25日│機1台為由,要求 李和昌 以匯款│41分││││昌│17時30│方式支付價金,致李和昌陷於錯││││││分在臺│誤,而依指示至設於臺中縣烏日││││││中縣○○鄉○○路○段○○○號學校內之合作││││││日鄉中│金庫提款機轉帳匯款至丙○○上││││││山路1│開第一銀行帳戶內。││││││段497├──────────────┴────┴────┤│││號學校│證據:1、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內上網│2、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輕鬆打客戶資料卡│││││4、奇摩個人資料、拍賣網頁資料│└─┴─┴───┴────────────────────────┘附表2:
┌──┬────────────┬────────────────┐│編號│警察機關名稱│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偵查機關及案號│├──┼────────────┼────────────────┤│1│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84號│├──┼────────────┼────────────────┤│2│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局│第8010、9267號│├──┼────────────┼────────────────┤│3│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第7240、7628號│├──┼────────────┼────────────────┤│4│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212號│├──┼────────────┼────────────────┤│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94號│├──┼────────────┼────────────────┤│6│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35號│├──┼────────────┼────────────────┤│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分局│第9732號│├──┼────────────┼────────────────┤│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分局│第11326號│├──┼────────────┼────────────────┤│9│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502號│├──┼────────────┼────────────────┤│10│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56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