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4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5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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