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欺詐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間某日及93年12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43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57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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