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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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聲請人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6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268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4條、第14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