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尚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尚志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潘尚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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