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劉孝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月未繳金額達新臺幣壹萬零壹元至新臺幣伍萬元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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