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所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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