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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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92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丙○○於民國92年4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600,000元,借款期限至99年4月4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目前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為2.65﹪)加年息1.1%計算,按月攤還本息,立有借據可證。
(二)詎相對人自97年4月4日起不為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83,952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97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