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14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取財罪及恐嚇取財罪之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8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4月24日予以羈押,並於同年7月19日裁定自同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是被告前述羈押原因與羈押之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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