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㈠94年12月23日上午9時許起至94年12月26日下午3時40分許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7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㈡
95年1月27日11時55分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
58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75號),判處拘役60日,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