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26歲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7、8、9、
10、11、12、13、14、15、16、18、19、20、21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8、19、20、21、2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7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就附表編號1至16、18至2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7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及附表編號22所示已減刑確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3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竊盜│竊盜│├───────┼─────────┼─────────┼─────────┤│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7月11日│95年7月3日│95年7月4日│││上午9時30分許│下午3時許│下午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59號│635、19599、19971│635、19599、19971││││、19974、20745、│、19974、20745、││││21509、22447號│21509、2244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643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事實審├───┼─────────┼─────────┼─────────┤││判決│95年12月29日│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643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判決│確定│96年1月27日│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6日│95年7月8日│95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許│上午8時許│上午11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35、19599、19971│635、19599、19971│635、19599、19971│││、19974、20745、│、19974、20745、│、19974、20745、│││21509、22447號│21509、22447號│21509、2244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事實審│判決│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判決│確定│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搶奪│├───────┼─────────┼─────────┼─────────┤│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7月16日│95年8月30日│95年7月4日│││晚間9時許│下午4時許│晚間6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35、19599、19971│635、19599、19971│635、19599、19971│││、19974、20745、│、19974、20745、│、19974、20745、│││21509、22447號│21509、22447號│21509、2244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事實審├───┼─────────┼─────────┼─────────┤││判決│95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判決│確定│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編號│10│11│12│├───────┼─────────┼─────────┼─────────┤│罪名│搶奪│搶奪│搶奪││││││├───────┼─────────┼─────────┼─────────┤│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7月8日│95年7月10日│95年7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下午2時許│下午9時55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35、19599、19971│635、19599、19971│635、19599、19971│││、19974、20745、│、19974、20745、│、19974、20745、│││21509、22447號│21509、22447號│21509、2244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事實審├───┼─────────┼─────────┼─────────┤││判決│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判決│確定│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編號│13│14│15│├───────┼─────────┼─────────┼─────────┤│罪名│搶奪│搶奪│搶奪││││││├───────┼─────────┼─────────┼─────────┤│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8月24日│95年8月25日│95年8月28日│││下午1時許│下午2時許│下午1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35、19599、19971│635、19599、19971│635、19599、19971│││、19974、20745、│、19974、20745、│、19974、20745、│││21509、22447號│21509、22447號│21509、2244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事實審├───┼─────────┼─────────┼─────────┤││判決│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判決│確定│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編號│16│17│18│├───────┼─────────┼─────────┼─────────┤│罪名│搶奪│搶奪│搶奪││││││├───────┼─────────┼─────────┼─────────┤│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8月30日│95年5月17日起至│95年6月5日起至│││晚間7時許│95年6月4日│95年7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635、19599、19971│895、15572、16618│895、15572、16618│││、19974、20745、│、16084、19599、│、16084、19599、│││21509、22447號│20997、21509、2244│20997、21509、2244││││7、23746號│7、2374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5年度上訴字第4579│95年度上訴字第4579│││││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月19日│96年2月2日│96年2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55號│96年度台非字第246│96年度台非字第246│││││號│號││├───┼─────────┼─────────┼─────────┤│判決│確定│96年2月12日│96年9月28日│96年9月2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不符合減刑條件,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予減刑。│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7月8日│95年7月19日│95年16月17日下午4││││上午10時許│時30分許、95年6月│││││24日中午12時許、95│││││年6月24日下午1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95、15572、16618│895、15572、16618│92、6093號│││、16084、19599、│、16084、19599、││││20997、21509、2244│20997、21509、2244││││7、23746號│7、2374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579│95年度上訴字第4579│96年度易字第47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2日│96年2月2日│96年7月1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台非字第246│96年度台非字第246│96年度易字第474號││││號│號│││├───┼─────────┼─────────┼─────────┤│判決│確定│96年9月28日│96年9月28日│96年8月1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編號│2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後刑期)││││││││├───────┼─────────┼─────────┼─────────┤│犯罪日期│95年6月7日│││││下午14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495││││││號││││事實審├───┼─────────┼─────────┼─────────┤││判決│96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495││││││號││││├───┼─────────┼─────────┼─────────┤│判決│確定│97年1月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已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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