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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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63號原告 羅素貞 訴訟代理人 趙文魁 律師被告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擴張聲明後為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8萬1315元、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民事辯論意旨續二狀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8萬8544元(000000×30.102+1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3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5萬7232元,尚欠新臺幣8萬3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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