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選任辯護人洪條根律師
王進勝律師 陶德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羈押期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交保新臺幣拾伍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不服上開羈押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本院於102年7月17日以102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准予解除禁見,惟仍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原因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在案。茲其羈押期間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爰以具保之手段,令其到案接受審理並預防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經本院衡量被告之身分、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及逃亡可能性等情狀,爰裁定准許被告交保新臺幣15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