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38號再審原告民生首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朝鍾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盈盈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232,432元,應徵裁判費245,
5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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