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2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呂熾煙選任辯護人林志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熾煙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熾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102年10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其畏罪逃亡之可能性倍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月2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