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7082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乙○○雖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起訴,然查被告乙○○僅係與少年甲○○共同受僱於綽號「 阿洪 」之人,並載少年前往夜市販賣盜版之CD,時間僅數日而已,此業據少年甲○○於警訊供明,是被告顯非以販售盜版之CD
為其職業,非恃此維生,而非常業犯,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大其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