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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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玉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泰 (原名 陳水田 )即阿田師餐飲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票號AB0000000之支票票款,究以 莊月紅 為聲請人?抑以李玉燕為聲請人?若以李玉燕為聲請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更正請求聲明。(由於上開支票之受款人為莊月紅,非李玉燕,故有釋明或更正聲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