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簡泰谷 債務人同林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裕章 人債務人 陳嘉浚 債務人 薛季堯
一、債務人同林國際有限公司、陳裕章、陳嘉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零參拾參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薛季堯戶籍係設於台中巿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薛季堯聲請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1,250,000元│108年4月30日│2.726%│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13,750,000元│108年3月30日│2.726%│108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5,335,922元│108年4月18日│2.726%│10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