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四五六四七號清償債務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被繼承人即訴外人 吳薛綉杏 於民國78年6月22日死亡,吳薛綉杏前擔任訴外人 尤復春 向被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對吳薛綉杏、訴外人尤復春、 吳清助 (另連帶保證人)聲請發本院72年度促字第1910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已確定,吳薛綉杏死亡後,原告繼受其上開債務,經被告聲請本院以73年度執字第13694號、89年度執字第14549號、93年度執字第66955號對吳薛綉杏予以強制執行,後再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45647號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及訴外人尤復春、吳清助予以強制執行,並查封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11樓之2房地,因73年度執字第1369
4號執行事件於74年1月21日(誤載為11日)執行終止發債權憑證後,被告於89年4月24日(誤載為2日)始又聲請本院以89年度執字第14549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期間已逾15年,且被告前均係聲請對吳薛綉杏強制執行,直至95年7月18日始聲請對其強制執行,是被告對原告之上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95年度執字第45647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抗辯:89年4月24日回溯5年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伊仍可請求;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本院73年度執字第13694號執行事件債權憑證1份、被告聲請本院89年度執字第1454
9號、93年度執字第66955號執行之強制執行聲請狀節本2份為證,並經調閱本院95年度執字第45467號卷、89年度執字第14549號卷審核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民法第125條第1項、第
137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本院73年度執字第13694號執行事件既於74年1月21日發債權憑證而終止,被告對原告之被繼承人吳薛綉杏之上開請求權,即於該時重行起算時效,被告延至相隔已超過15年之89年4月24日,始又聲請對吳薛綉杏強制執行,則被告之上開請求權即已罹於時效,應可認定,而本件本院95年度執字第45647號清償債務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業經調卷審核在卷,原告復已為時效之抗辯,則原告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依法即無不合。而被告仍執上開情詞置辯,則本件之爭執即在:被告對原告上開債權就89年4月24日前5年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請求權已否罹於時效?本院判斷意見如下:
㈠按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46
條定有明文;又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命運,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權利,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其利息請求權,雖尚未罹於時效,亦應隨同消滅,此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16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從而債權人對借款本金之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從屬該本金請求權之相關利息、違約金請求權即隨同消滅,債權人不得單獨對該利息、違約金為請求。
㈡本件被告不爭執對原告之本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則依上
所示,從屬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權,自亦隨同消滅,從而被告所辯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權,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均已消滅,原告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於上開執行程序,聲請強制執行之對象除原告外,雖尚有訴外人尤復春、吳清助,然依原告所主張之內容,均僅述及其本身之債務已否罹於時效,未主張及於尤復春、吳清助之部分,是本件請求撤銷之強制執行程序,應僅限於原告本身,不及尤復春、吳清助2人,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