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44號聲請人甲○○(即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延展清算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清算人,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因尚待主管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提出延展清算期限聲請,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9日以96年度司字第356號民事裁定准將清算期間自96年10月22日起展延至97年4月21日止,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待主管機關核定為由,再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限,核無不合,爰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4月22日起展延至97年10月2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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