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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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28號上訴人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己○○
戊○○丙○○庚○○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8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王麗莉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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