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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